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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业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098号)。从2009101日起,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将实施绩效工资,其主要内容:一是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二是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资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60%70%。三是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落实。四是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目前,我市按照省文件精神制定了《焦作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报省审批,省批复后将按省要求时间按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