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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和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和省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各市县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县(市)。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将中央、省补助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及市县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发放到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可以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市县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市县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各市县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辖市人民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和新建廉租住房支出。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管理,优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结余部分可以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开支。省财政下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财政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中央、省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5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快捷的工作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县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市、县,省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对于未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或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市县,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八、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专项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存入个人账户。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加强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保障性住房资金要全程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资金筹措落实、拨付情况及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