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管理工作
为加强我市公务车辆购置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廉自办联合下发通知,就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有关审批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标准配备,不得超标准配置;要切实加强对购车资金来源的审查工作,按程序报主管领导审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办理完购置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车辆采购,严禁“先上车,后补票”;办法还就规范申报手续、资料准备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将使我市公务车辆审批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提升资产管理工作水平和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购置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