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根据豫发改价检【2007】1682号文件精神,从10月29日起,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审计局和新闻出版局等6家单位联合在我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涉及到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二)各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一费制”收费政策情况。
(三)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标准收费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费用与入学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五)中小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补课班、复读班等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外以计划外学生、自费生、转学生、旁听生、借读生、非计划生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七)高等学校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代收费未及时据实结算的行为。
(八)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农村中小学强制购买校服等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九)各级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