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疗器械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日前,市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市直医疗机构凡购置单项(个、件、套)5000元以上或批量10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器械,均应实行政府采购。通知要求,市直及各县(市)区直医疗机构应编制医疗设备、器械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汇总后纳入全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能集中招标的项目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对日常使用且单价在5000元以上批量在100000元以下的试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不能集中招标或不实行协议供货的由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招标采购;对计划在各类展示会、订货会上购置的,除在年度采购计划中单独说明外,须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赴会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招标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组织合同验收,并将中标通知书、发票、验收报告、合同作为记账凭证,无上述凭证的医疗机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