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焦会考办〔2009〕2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省驻焦及市直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会考办豫会考办[2009]3号《关于印发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5月15、16日举行。考试报名条件不变。
基本条件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报名组织及报名时间
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的组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
市直、五城区及中央、省驻焦单位的考试报名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协助市局组织本辖区考试报名工作。
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报名工作。
市区报名地点设在建设东路86号市财政局西侧一楼“财会咨询中心—公益门诊”处,咨询电话:3121204。
全市集中报名时间为
三、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四、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
2010年度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进行修订,考试教材将有变更。
五、档案核对
各县(市)财政局在组织报名时,务必要将今年中级考生档案库人员名单公布,要求考生将自己的准考证与公布名单上的档案号仔细核对,若有错误以公布名单上的档案号为准。
六、报名资格审查
各报名组织机构在组织本辖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报考中级资格人员报名时除提供原件审查外,还应同时在报名表后粘贴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各县(市)报考中级资格人员的报考资料仍由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对于跨年度、跨省区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的,报省会计考办,由省会计考办出具成绩合格证明。
对于报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向市会计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
七、收费标准
本着“以考养考、以收抵支、合理收费”的原则,2010年考试报名费按照豫财会〔2003〕82号文件规定,每科按40元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乱收费。
附件: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九年十月九日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点代码:0801 报名序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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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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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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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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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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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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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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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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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报考科目 |
财务管理 |
经济法 |
中级会计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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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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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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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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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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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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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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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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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档案号 |
跨年度报考考生必须按照上年度档案号准确填写,新考生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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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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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机构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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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报考级别:中级资格、 初级资格。
2、报考科目:报考中级的考生在所报考科目下面打“√”。
3、上一年度有合格科目的中级考生,档案号按上一年度“会计资格考试(中级)成绩通知单”上档案号填写,其他考生不填档案号。上一年度有合格科目的中级考生未按要求填涂正确的档案号,无法进行成绩累计的,责任自负。
4、单位意见栏必须填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均可。
5、考试报名机关意见栏由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经办人员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