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补贴
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俩或劳务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豫政〔2006〕8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持当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企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特定政策补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企业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按河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04〕104号)文件执行。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同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
[关于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扶持政策颁布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时间:
3、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政策补助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地方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做好我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原则及标准
(一)补助原则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员参保情况等因素,遵循“中央帮助,地方尽责,奖补结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朋企业(不含中央下放企业,下同)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我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照每人6300元和126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应组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多渠道辞行集参保资金。确保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参照省属企业所在地财政补助标准,对省属企业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