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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有无偿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扶持项目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基本任务,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培育壮大区域优势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选项的基本原则 

选择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申报指南和补充通知规定,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项目准入原则。凡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符合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必须优先选择市场优势明显,效益最大化和群众受益的项目;必须坚持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择优确定申报项目。市场增效原则。要优先扶持龙头企业与土地治理项目区群众共建种养基地,能够促进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项目;要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发挥地方资源优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竞争立项原则。要公开项目选择条件,实行竞争立项,规避领导干预和人情项目,凡以往年项目建设不好的企业,一律不再予以扶持;凡不能按时回收有偿资金等诚信度差的企业,一律不得申报新的扶持项目。市、县两级必须坚持专家评审制度,凡未经专家评审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一次性专家评审确定并上报国家。多元投入原则。要以扶持项目为平台,广泛吸引各类资金,形成合力,做大做强产业化经营项目,充分发挥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范围和重点

项目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

项目的重点: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大豆、 设施蔬菜、设施花卉、干鲜果品、畜禽、乳品、水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等。优先扶持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鼓励具备立项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产业的有序竞争。

四、项目选择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五、项目扶持方式及申报的规模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有无偿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以有偿扶持为主,中央财政有偿、无偿资金的比例为7525;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还款期限和占用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控制在400900万元(含400万元);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400万元(含100万元)。

六、立项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立项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1、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2、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服务;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上;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 级以上(含A 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二)申报材料 

凡申报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有无偿结合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均要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印发的《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和《2008年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要求编报有关材料。

1、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的可研报告必须由具备一定资质的项目咨询单位编写,上报时单个项目可研报告一式七份,并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和龙头企业级别认证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证明材料(如新技术认定证书、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中试报告)、加工、流通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的租赁合同、环评报告和环评审批意见。

2、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可研报告原则上要有一定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单个项目的可研报告一式四份、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养殖和加工项目的环评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