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河南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
本条中研究开发费用是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其中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收入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其具体计算方法见《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
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上传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准备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 申报企业将以上各项纸质材料书籍式装订成册,提交所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报告,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报告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评审专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五)认定、公示与备案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2.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企业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领导小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认定申请书),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款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五)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领导小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 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的证明材料;
(三) 企业出具的更名申请;
(四) 企业申报推荐部门(初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