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供应商因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而投诉?如何避免供应商因为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而投诉?如何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处理成本……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为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局近期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调解范围、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时效、调解终止等事项。
哪些投诉可调解?
哪些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谁来组织调解?上诉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以下四种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一是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是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 ,但事实依据不充分;三是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四是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可以安排本部门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负责投诉调解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与财政部门一起参与调解工作。”该负责人如是说。
具体怎么调解?据介绍,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案件,调解小组主要是通过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可否强制要求调解?
“对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通知》分别明确了调解程序。”上述负责人介绍,对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对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根据《通知》,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 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调解有期限要求吗?
为提高投诉纠纷处理效率,《通知》还明确了调解时效。《通知》要求,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投诉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一是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二是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三是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四是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