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当年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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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经省认定的新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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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中小企业制造模式创新。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5G应用示范的项目(企业)、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且应税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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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建设中小型创新平台。对新获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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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制应用。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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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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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鼓励企业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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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持工业软件和首版次软件开发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软件技术创新,培育优秀特色软件产品。对获得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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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9.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对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小巨人”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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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新增部分,给予20%的补助(依据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费用),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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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鼓励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对于行业产业链条中入库的“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应税营业收入实现三年倍增(以2020年为基数)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事后奖励。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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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充分调动我市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转贷业务规模,更好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各银行定向降准资金90%以上投向小微企业或民营企业发展,确保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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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科技创新
13.对上年度认定、获批、获奖、整体迁入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或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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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申报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绿色技术示范企业、省“瞪羚”(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雏鹰”企业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奖励的,按照不同名次,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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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获批的科技创新平台载体,按不同类别及标准,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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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承担单位,按实际获得国拨、省拨经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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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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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科技贷”。对焦作市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可按同期同档次LPR换算)。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资金使用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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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减税降费
19.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型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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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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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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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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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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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融资支持
24.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县市区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争取省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培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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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积极争取省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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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焦投绿色转型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豫资焦投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方舟创新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股权进行投资,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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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焦作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给子相应的资金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企业借壳上市,注册地迁入焦作市,企业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或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或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焦作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兑现部分后一次性予以奖励。(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武陆县、修武县、温县企业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企业奖励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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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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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创新创业
29.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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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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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实施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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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支持对新录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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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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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对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 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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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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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扩大市场需求
36.加大预留采购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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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价格扣除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提高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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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比例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中小企业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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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优化营商环境
39.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涉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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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优化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小微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发展环境。主动靠前服务,着力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加强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各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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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强化协同服务。推动各地各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强化合作、优化服务,在疫情防控、政策扶持、合作交流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立办立结”,不遗余力帮助小微企业降本增效、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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