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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完成“爱心消费券”发放工作

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困难群众发放“爱心消费券”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积极筹备“爱心消费券”发放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本次“爱心消费券”发放对象为我市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300元。

截止到1月17日,我市“爱心消费券”共发放73346张(除病故等因素外),发放金额2200.38万元,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发放进度名列全省第一,受到了省财政厅的通报表扬,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及时送给了困难群众。

我市主要做法:一是财政部门在第一时间及时下达经费指标和调拨现金,确保发放资金保障到位;二是商务部门采取印制和发放纸质“爱心消费券”方式,定时间、定金额、凭身份证及时把“爱心消费券”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三是压实县(市、区)商务、财政、民政部门主体责任,并对商超(便利店)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发放对象的身份界定进行了详细安排。同时,采取日调度和召开推进会等方式,推进“爱心消费券”发放,在全省率先完成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