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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2082300019799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焦财非税〔2012〕7号
发布日期: 2012-08-23 09:30:00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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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焦财非税〔2012〕7号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监察局 焦作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5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研究,制订了《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监察局    焦作市审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完善财政收入体系,促进国有资源(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5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反映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其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国有土地(农用地、非农用地、湿地、山岭、滩涂等)、矿产资源(既包括金属矿产资源,如金银铜铁锡等等,也包括非金属矿产资源,如煤、油、地热、石膏、稀土、石材、河沙等等)、内河湖泊、水库(开展水上旅游、运输、发电、养殖等)、地表水、地下水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收入;

        2、场地(广场商业活动等)、矿区有偿使用收入;

        (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吉祥号牌拍卖)、公共空间使用权(广告宣传)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

        2、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3、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对外开展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4、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5、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以及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

        1、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形成的公共资源;

        2、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四)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处置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股权)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资产租赁收入。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等)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合作、对外服务收入。指执收单位(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展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外投资收入。指执收单位(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

        (五)对外担保收入。指执收单位(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六)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均应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征收管理。

        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足额征收各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七条  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源(资产),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应当采取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开展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八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单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有关单位征收的,财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  收缴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全额缴入国库: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缴款人持《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焦作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三)执收单位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焦作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河南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条 缴款人不适于直接到银行缴款的,执收单位可以直接征收款项,并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集中将执收款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的缴款人缴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也可按执收单位提供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焦作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政府网上缴费电子收缴系统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执收单位利用闲置的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实现国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执收单位不得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

        第十三条  充分调动国有资源(资产)执收单位的积极性,根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安排相应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经费,作为其征收成本和管理费等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收单位的支出不能以其执收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为依据。相关支出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维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惠及民生的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考核机制,对执收单位收入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适度调减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违规操作、坐支挪用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令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减少收入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部门的经费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