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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应对疫情减免承租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根据《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的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可累积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具体减免方式分免收、租期顺延或分期减免。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确定》(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界定;个体工商户依据营业执照登记类型确定。

第四条 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减免方式由各市属国有企业确定;对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减免方式由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确定。

第五条 由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向出租方提交房租减免申请,出租方按政策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出租方应确保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办幼儿园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

第六条 建立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报告制度。凡对外出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市属国有企业须每月5日前将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委)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依托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系统,据实填写《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减免房租情况统计表》,逐月报送。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房租减免情况,通过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一并汇总报送。

第七条 对上级新出台的房租减免政策与已执行房租减免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国资委)企业改革与产权管理科和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