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财政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现焦作“奋力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建设更具活力的新型城市”的奋斗目标,必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科学发展、改革创新、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制度保障和监管手段。现对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的重要意义
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于加强财政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我市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为会计工作站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特设专户。自2003年全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目前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在各银行之间随意调度资金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方面,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因此,必须要不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把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做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为焦作经济建设、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归口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内部协调,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以及其他财政专户)应当统一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
(二)严格按程序开设账户。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包括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经财政国库部门核准后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开设的财政资金账户,一律撤销。
(三)同类专户归并。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并将待撤销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四)慎重选择开户银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在当地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专户。条件成熟的地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财政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
(五)严控随意调度现金。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各财政资金账户之间不得随意调度资金、人为调节各个商业银行账户余额;确需调度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经审批后办理。
三、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专户设置和资金收益的具体要求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和专户。具体要求如下:
1、对财政资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每5年重新确定一次,具体招标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纪检、人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
2、财政资金专户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后开设。凡是经上述机关批准的原开户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入国库,确需单独反映的可进行分账明细核算。专户中结余资金转出后应当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上述相关文件正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相关的财政资金专户。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开设多个财政资金专户的,应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
3、具体归并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规定执行。
4、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办理撤户手续。
5、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增专户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程序,经批准后,由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统一开设。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或履行规定程序但未得到批准的,一律不得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
6、除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协定利率,利息收入在年终汇缴国库。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的提成、回扣。如有违反规定,立即撤销在该行设立的账户,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二)加强对财政资金账户和现金调度的监督管理
1、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撤销和变更,必须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批和备案,并由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
2、严格财政资金现金调度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在财政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上,依据同行进出的原则,不得人为随意在各银行之间调度现金;市级国库对县级国库的现金调度,一般每月调度一次,调度时,应当根据预算追加指标和专款补助下达情况,结合市本级国库现金状况研究确定。
3、建立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档案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理、规范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基础上,建立财政资金账户管理档案制度,对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实施动态管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