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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112900019508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焦财库〔2009〕6号
发布日期: 2021-11-29 16:15:00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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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财库〔2009〕6号

市直各单位、各商业银行焦作市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全面推广应用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焦作市推广应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焦政办2009〕42号),特制订《焦作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焦作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焦作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焦作市推广应用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指焦作市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 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五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市财政部门确定具备公务卡发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以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六条 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以向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投诉。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银行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如在一个年度内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与我市公务卡业务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次年将考虑另行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后办理公务卡;

(四)代理银行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邮寄至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按照代理银行公务卡使用说明开通公务卡;

(五)职工在开通公务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卡相关资料如卡号、开户账号等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登记,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商务焦作办事处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焦作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备案。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000—50,000元(含5 0,000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按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授信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公务卡失卡零风险。

(六)公务卡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八)公务卡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九)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公务卡的申请办理和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避免经济损失。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现有授权支付方式中,增加的一种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由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减少授权支付中的现金支付,实现公务支出信息电子化。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以及结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卡可以办理公务支出也可办理个人消费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预算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原则上各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相关费用。

个人消费支出由个人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自主还款。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预算单位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市级目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商务焦作办事处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卡号”、“金额”、“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转资金;对合并划转多名职工报销款项的,需通过“公务卡”菜单编制“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并将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送交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登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其中,合并划转多人报销款项的,应通过“公务卡”菜单编制“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填写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并将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还款明细表”送交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十八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代理银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敖明细表”。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于当日将资金分解到有关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个人消费支出;

(二)提取现金的手续费(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行为);

(三)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四)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五)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六)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f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得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市财政部门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使用现金支付(或提取现金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市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推广应用公务卡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选择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并督促指导代理银行按照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按年对代理银行进行综合考评。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支持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业务和事项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公务卡受理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代理银行和银联公司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推动代理银行不断加喔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协同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建立快速、高效的银行清算汇划系统,加快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代理协议。

(二)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市财政部门需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递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信息和公务卡消费支出信息。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服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四)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 银联商务焦作办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

(二)保证完整、及时地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所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依法保护持卡人消费信息的私密性,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应严格按规定进行。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的监督。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的业务将作为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管理的重要条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务卡结算报销业务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预算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督促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责任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