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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1050900019486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名       称: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11〕39号 文       号: 焦政办[2001]67号
发布日期: 2011-05-09 17:10:00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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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11〕39号

焦政办[2001]6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11〕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及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筹措资金予以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县(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到25元,四城区、焦作新区由22元提高到30元。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9元,医保支付比例及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规定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省政府已明确省财政对乡镇卫生院适当补助,并列入基数。同时,从2010年起,省财政在核定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时,按照核定的编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标准计算基本支出,对自有财力不足以弥补基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重新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方面的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各县(市)区要在编制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内,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相关费用由市、县(市)区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动态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直接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在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按照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2011年按照农村常驻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落实补偿责任。各县(市)区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市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