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和《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豫财路救〔2015〕5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5日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资金需求,促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和《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豫财路救〔2015〕5号)等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基金的资金,是指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办”)依法筹集管理的救助基金。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拨的补助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级救助基金拨付遵循“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科学分配、合理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拨付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市救助基金办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县(市)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一)已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部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按规定开设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
(四)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市救助基金办根据市级救助基金收入和县(市)救助基金垫付使用等情况,确定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级救助基金对县(市)的补助,按以下因素测算:
(一)县(市)当年机动车保有量,权重为30%。
(二)县(市)救助基金垫付情况,权重为70%。依据县(市)实际垫付的丧葬费用和医疗抢救费用。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拨付补助资金:
(一)拨付的市级补助资金垫付支出进度不足50%的;
(二)有违规违纪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办认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市救助基金办申请拨付救助基金:
(一)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基金垫付规模超出本级垫付能力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办认定的特殊事项。
以上,需提供书面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资金事项说明,目前基金收支情况、已垫付基金情况及追偿手段;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鉴定及处理意见;
(三)特殊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市救助基金办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各县(市)救助基金专户发生变更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救助基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救助基金办对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补助资金依法监督检查,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骗取或挪用市级补助资金,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救助基金办负责解释。
焦财金【2016】23号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