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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6072200019472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名       称: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焦财金【2016】23号
发布日期: 2016-07-22 15:00:00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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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焦财金【2016】23号

  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和《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豫财路救20155)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715

 

 

 

 

 

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资金需求,促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和《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豫财路救20155)等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助基金的资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市救助基金办依法筹集管理的救助基金包括: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拨的补助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救助基金孳息;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第三条  级救助基金拨付遵循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科学分配、合理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拨付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市救助基金办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县(市)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一)已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明确管理部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按规定开设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

(四)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市救助基金办根据级救助基金收入和县(市)救助基金垫付使用情况,确定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级救助基金对县(市)的补助,按以下因素测算:

(一)县(市)当年机动车保有量,权重为30%

(二)县(市)救助基金垫付情况,权重为70%。依据县(市)实际垫付的丧葬费用医疗抢救费用。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拨付补助资金:

(一)拨付的级补助资金垫付支出进度不足50%的;

(二)有违规违纪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办认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市救助基金办申请拨付救助基金:

(一)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二)基金垫付规模超出本级垫付能力的;

(三)其他市救助基金办认定的特殊事项。

以上,需提供书面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资金事项说明,目前基金收支情况、已垫付基金情况及追偿手段;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鉴定及处理意见;

(三)特殊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市救助基金办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各县(市)救助基金专户发生变更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救助基金办备案。

第十 市救助基金办对各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补助资金依法监督检查,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  对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骗取或挪用级补助资金,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救助基金办负责解释。

焦财金【2016】23号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