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采购罚〔2021〕第11号
当事人:焦作市林业局
地 址:焦作市阳光大厦A座5层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1〕4 号)的有关精神和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焦财采购[2021]4号)的要求,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你单位采购的“焦作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车辆采购项目(消防车)”(编号:焦公资采购H2020-193号)项目:(1)评定标准中指标没有量化;(2)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定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等资料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