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综〔2021〕13号)精神,现就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2021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县(市)区对应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二、县(市)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补助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下达的项目预算,要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线监管系统备案。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和项目库,突出重点支持,合理分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各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重点项目。
上级补助资金是对县(市)区承诺的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重要支持,但不对县(市)区完成自己承诺的计划任务承担兜底责任。各县(市)区要负责落实上级补助以外的各类资金,并对完成本地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任务承担兜底责任。
四、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逐项确定改造内容,做实做细实施方案,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配合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尽快将补助资金分配到项目。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
六、下达的负指标通过2021年市与县(市)区年终财政结算时办理。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市县)
3.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分发市县)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