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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焦财资〔2017102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市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印发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8号),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必须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近几年来,大多数有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单位能够到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但仍有个别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担保,还有个别单位对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提高审批认识,强化报批工作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因此各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和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二、进一步完善报批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完善以下手续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3.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需完善以下手续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投资担保申请表》;

2.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价值有效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4.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6.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9.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经批准后的有偿使用事项须于30日内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备案。

1.出租、出借事项须提供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证明材料和资产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提供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投资入股公司章程、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需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不得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五、严格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

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财政部门对收缴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六、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凡未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于2018110日前到市财政局办理报批。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要建立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专门台账,专项登记、专项管理、专项考核。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如发现还有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以及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0171228

 

(联系电话:31211303121145

 

 

 

 

 

 

 

 

 

 

 

 

 

 

 

 

 

 

 

 

 

 

 

 

 

 

 

 

 

 

 

 

焦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12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