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在发生全员核酸检测时检测费用能及时给予保障,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结合财政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焦作市财政局党组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规定,提升政治站位,主动履职担当,加强经费保障,积极服务市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市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按照方便群众、就近采样和减轻医疗机构负担的原则,市财政重点保障位于五城区的核酸检测机构经费。
市区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机构共25家,其中位于五城区的有10家,包括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988医院、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中站区人民医院、马村区人民医院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条 位于五城区的核酸检测医疗机构检测费用由市财政先行预付部分费用。全员核酸检测结束后,发生的第一轮检测费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36号)执行。
八类重点“应检尽检”人员检测费用由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担,分级保障。八类重点人员包括: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应检尽检”重点人员,属于参保居民的,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参保职工的,从个人账户支付,属于未参保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上述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经医保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地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条 第一轮全员检测结束后,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按照局党组安排,及时筹措后续检测资金。后续检测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市与五城区按照4:6负担。
第五条 财政局社保科负责加强与市医保、市卫健部门结合,研究制定全员核酸检测费用结算程序,并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核酸检测费用。
第六条 财政局绩效管理科负责加强对核酸检测费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局有关科室负责对核酸检测费用的全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查处。
第八条 市财政先行预安排核酸检测资金2000万元。财政局预算科负责安排预算,财政局社保科负责与市卫健部门结合,按照第一轮检测费用的50%,即1000万元核定相关检测医疗机构预付款。财政局国库科负责调度现金,一旦启动全员检测,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拨款。
第九条 若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全员核酸检测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市财政先行垫付资金。核酸检测费用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比例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