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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扩围

财政部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资金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即主要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将根据有关法规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对资金测算分配的规定更为细化。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办法》分别就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支出的测算分配进行了具体说明。同时提出,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区,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

对于预算下达,《办法》规定,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在预算执行与监督方面,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办法》要求,各地监管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