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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116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

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焦财资2021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资产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空调、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合理配置。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单位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应根据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按照节约的原则在上限范围内合理配置。

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和职级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资产配置标准。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可按照就高原则执行配置标准。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及空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八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因特殊需要,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置资产,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116日起施行。《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焦政办〔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配置标准表

2.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件1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台式计算机

 

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统一要求配置专网的岗位可增配1台台式计算机。

5,000

6

便携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工作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但应同步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6,500

6

              

A4

多功能  一体机

单位A3A4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彩色打印机从严控制。

3,000

6

黑白   打印机

1,500

彩色   打印机

3,500

网络  打印机

4,000

A3

黑白  打印机

7,500

票据打印机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多功能复合机

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但应同步减少相应数量的打印机。

20,000

6

扫描仪

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

3,500

6

电视机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5

数码照相机

普通数码照相机按需配置,设有宣传部门的单位可配置1台专业数码照相机。

普通数码照相机:4,000;专业数码照相机(含镜头和其他配件):20,000

6

数码摄像机

设有宣传部门的单位可配置1台。

8,000

6

碎纸机

碎纸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800

6

投影仪

便携式投影仪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单位会议室面积在80(含)以上的可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固定式投影仪。

便携式投影仪:8,000           固定式投影仪:20,000

6

空调

中央空调: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办公室不再另行安装空调。

15,000/冷吨

10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含15),配置1P空调1台。

3,000

10

房间使用面积在15-25(25㎡),配置1.5P空调1台。

3,500

10

房间使用面积在25-35㎡(含35㎡),配置2P空调1台。

6,000

10

房间使用面积在35-50㎡(含50㎡),配置3P空调1台。

7,000

10

房间使用面积在50㎡以上,配置5P空调1台。

10,000

10

备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价格上限含价格上限值。

 

 

 

 

 

 

 

 

 

 

 

 

 

 

附件2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办公桌

1/人。

县处级:3,000;县处级以下:2,500

15

办公椅

1/人。

县处级:900;县处级以下:600

沙发

三人沙发

视办公室面积,每个办公室可选择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三人以上办公室可增配1个三人沙发。

3,000

15

单人沙发

1,500

茶几

大茶几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1,000

15

小茶几

800

桌前椅

1/办公室。

500

15

书柜

县处级:2/人,配文件柜相应减少书柜数量。

1500

15

文件柜

2/人。

县处级:1,200;县处级以下:1,000

15

更衣柜

县处级:1/人。

1,0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15

茶水柜

1/办公室。

1,000

15

饮水机

县处级:1/人;县处级以下:1/办公室。

县处级:1,000;县处级以下:700

5

会议桌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50㎡以下(含50㎡)的会议室:1,600/平方米 ;50-100㎡(含100㎡)的会议室:1,200/平方米;100㎡以上的会议室:1,000/平方米。          

15

会议椅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600

15

接待室家具

视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700/平方米        

15

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个办公家具的价格,价格上限含价格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