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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0122300019043 信息分类: 财政文件
名       称: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文       号: 焦财预【2020】513号
发布日期: 2020-12-23 16:20:00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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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焦财预【2020】513号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

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解放区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豫财综〔2020〕55号)精神,现下达你区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81万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区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接到预计数后请按规定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请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绩效目标清单,编制区域绩效目标(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同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五、业务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15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局备案。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2020年12月15日

(焦财预51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