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财政预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是指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的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编制程序,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类的PPP项目。
第四条 PPP管理机构负责PPP项目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审查复核。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科室及归口业务科室负责PPP项目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业务性审核,并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安排预算资金。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编制PPP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申报、支付资料,涉及PPP绩效管理的,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
第二章 PPP项目财政预算资金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项目总投资,组织编制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并报PPP管理机构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可按期开展预算编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PPP项目的支出责任需作单独说明。
(三)收入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四)报送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第七条 编制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竣工验收后的财承批复文件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审核。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发生调整的,应将调整内容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
第八条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应会同PPP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机构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并纳入预算草案。
第三章 PPP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支付
第九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审核结果是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项目年度支付节点,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送PPP管理机构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复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项目实施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并说明原因;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实施机构、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预算绩效管理科室结合复核结果对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分别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完整性。
财政部门归口业务科室根据审核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会同PPP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项目实施机构和PPP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PPP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PPP项目的绩效目标与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执行。
涉及政府方对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等工作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财会〔2020〕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PPP管理机构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PPP项目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提供和更新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本指引开展辖区内PPP项目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市PPP管理机构。本指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