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8〕10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5日
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
有效投资活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优化力度,充分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和创业创新潜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营造准入环境,拓宽投资领域
(一)创新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方式。
1.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设置限制性的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享受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建立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规模大、运营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贯彻落实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民办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政府补贴、科研、职称评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挖掘社会服务领域投资潜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二)推动民间资本有序参与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1.认真落实省PPP项目操作流程,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工作模式,提高审查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重点向民营企业推介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特许经营类项目,审慎推介政府付费类PPP项目,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为运营经验丰富、商业运作水平高、创新创造能力强的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3.选择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采用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回收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实现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营造审批环境,提升服务效率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1.全面实施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精简行政职权事项,将市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赋予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编办)
2.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事项,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间。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持续开展跟踪评估,加强指导培训,确保基层接得住、办得好。(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破除制约企业办事创业的机制障碍,优化服务环境。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和规范权责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以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为目标,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审批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1.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工作模式,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已经实现工商登记服务“联、通、办”的基础上,实现“一网办、不见面、一次也不跑”。(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
2.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高新区“证照分离”试点改革,扎实推进“照后减证”,着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认真总结试点改革经验,并进一步在全市推开。(责任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3.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改革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改革,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在名称核准、经营范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供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创业创新留出充足空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对个体工商户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实行简易注销程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推进省新版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线运行,完善丰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加快与各级部门行政审批系统及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对接融合,实行统一代码、统一身份认证、业务协同办理, 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让企业“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2.探索在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园区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建立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满足中介服务需求,加强中介服务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提高综合监管服务水平。
1.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总结推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责任单位: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2.建立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规范对民营企业执法行为,强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3.整合归集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联合奖惩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三、营造融资环境,改进融资服务
(一)探索开展大数据信用融资。
1.依托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推动民营行业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充分运用供应链大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化、智能化、精准化的信用融资服务。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接入征信管理系统,促进信息交流共享。推动上市挂牌企业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2.支持征信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合作,归集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构建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整合共享税收、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推动“银税互动”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依法依规加大“税易贷”“税融通”“税银通”等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二)推广收益权质押融资。
1.推广动产融资模式,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三年专项行动,加强宣传推广,组织企业积极参与,稳步扩大对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以合同收益为担保扩大对供应商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3.推广“专利贷”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尽快制定专利权质押融资有关奖补政策,加快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股权化、证券化工作,支持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4.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推广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创新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三)加强创新创业融资支持。
1.积极发起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基金,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焦作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并运营,尽快发挥作用;加快推进示范区私募基金业发展,促进私募基金集聚发展,做好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托管银行的备案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2.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双创”金融债券,为民营企业提供债贷组合、投贷结合、保贷联动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3.实施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双创”企业融资。推进“科技贷”业务实施,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申请加入全省“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积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
4.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四)健全融资协调服务机制。
1.建立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合作举办项目推介会、银企对接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完善政府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公司互为支撑的担保体系,健全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持续提升融资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提高行业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承保能力。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进银担合作模式可持续。(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进一步做好应急转贷资金相关工作,推广应急转贷资金经验,扩大资金池规模,实现市辖区、行业全覆盖。严格把控风险,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支持有市场、有前景、守信用的流资紧张企业脱困发展。完善续贷过桥资金池、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督促银行业积极运用好风险抵补资金,降低小微贷款不良率,防范和化解小微信用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4.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加强银企互动,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支持有市场、有前景、守信用的暂时困难民营企业脱困发展。(责任单位:焦作银监分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5.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民营企业探索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6.充分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推广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营造经营环境,增强发展动力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以及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
2.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收费和各类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管理,到期的政府性基金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3.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行业协(商)会收费行为,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费,严禁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企业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严厉打击各种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按省制定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符合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开展电力市场交易,依法合规推进西部产业集聚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建设。按我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落实产业集聚区供热模式,逐项落实北方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各项建设条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焦作供电公司)
2.全面推广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新出让工业厂区土地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工业用地利用现有厂房、土地自行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鼓励盘活闲置低效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按照“以用为先、分类指导、依法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采取“限期督促动工一批、采取措施收回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等方式,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加大处置力度,进行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3.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合理控制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中心)
4.认真落实超计划(定额)用水量标准,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认真落实“绿色”通道等减免或优惠通行费政策,严格执行对货运车辆实施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货物运价和货运涉企收费、非路产专用线代运营代维修和代维护收费情况专项清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规范担保、评估、登记等中介机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焦作银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三)提升人才发展精细服务水平。
1.认真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吸引、留住、激发人才的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一批创新引领型人才和团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2.引导民营企业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技术型人才、高级蓝领,开辟跨境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专门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
3.进一步强化技术技能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缓解人才结构性矛盾。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教育模式。优化专业设置,增强与经济发展的匹配度。大力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强化企业经营法治保障。
1.积极参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化营商发展环境方向和改革创新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建立商事调解中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工商局、商务局)
2.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严格落实产权保护政策,补齐产权制度建设短板,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事后监督。(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3.开展好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和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和其他商标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对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五、营造创新环境,促进转型发展
(一)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
1.营造尊重、鼓励、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实施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工程,争取5年内培养20名以上领军型企业家、100名以上新生代青年企业家、200名以上成长型中小企业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实施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分类建立重点培育清单和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加快上市或挂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地方金融监管局)
3.完善企业家培训体系,主要针对民营企业领军人才、高层经营管理人才、中层管理人才,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对全市企业家开展“请名人、进名校、看名企、读名篇”的“四名式”培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4.搭建企业家与政府之间交流平台,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带动新生代企业家创业创新。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正面宣传,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企业转型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家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联)
(二)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开展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普惠性研发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建设一批创新引领型平台和机构,打造一批创新引领型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2.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我市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吸引多方科技力量进入企业,与企业建立多种形式、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生产,引导优势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进行分工协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4.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大型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产业深度融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培育一批新兴产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推进民间投资产业转型升级。
1.将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纳入“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省重点产业转型发展专项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强化规划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领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实施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浪潮云计算中心、蛮蛮云计算中心等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大数据、物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4.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建设,支持农业“互联网+”“旅游+”“生态+”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5.引导民营企业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推动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
6.开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行动,实现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完成新一轮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术改造。在绿色化改造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园区、产品)、申报绿色制造集成项目和能效、水效“领跑者”。在智能化改造方面,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试点示范为抓手,着力发展应用智能装备和产品,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在技术改造方面,通过项目库建设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协助企业争取资金带动民间资本投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营造政务环境,提振投资信心
(一)完善政策协调机制。
1.加强纵向精准对接和横向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合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稳定民营企业投资预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
3.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健全投资服务体系。
1.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政策信息,科学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把握政策意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印制工业经济发展政策汇编,及时准确发布政策信息,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健全民营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及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制定政府承诺事项备案制度,把各级政府及责任人承诺履诺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严禁“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4.持续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加大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合法合规承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研究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坚持“亲”不逾矩、“清”不疏远,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工商联)
2.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在研究制定涉企法规政策时,注重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合理建议。(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3.深入开展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强揽工程、恶意敲诈、恶意竞争等行为,保障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4.开展营商环境示范创建活动,选取企业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说廉,剖析案发原因,查找问题根源,提出整改对策,探索建立以案促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典型经验案例的宣传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工商联)
5.开展护航经济发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作风问责等专项行动,把公职人员在服务企业或项目推进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中梗阻”等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行为作为整治重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落实,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着力破解制约民间投资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