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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财监处〔2020〕5号)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 [2020]5号

 

当事人: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址: 焦作市焦东南路5号

法人代表:关玉红   职务:董事长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20〕9号),市财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2 日至 11 月6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含基本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处罚问题及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违规冲减财务费用

2019年12月170号凭证,冲减当期财务费用6010.87万元,增加利润。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万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