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 [2020]4号
当事人: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
法人代表:张冠钦 职务:董事长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20〕9号),市财政局(国资委)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组于2020年8月31 日至 9 月16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代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处罚问题及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 无依据预提费用160万元
截至2019年末,你单位无依据累计预提网络运行维护费160万元,其中:2018年末结转2019年90万元,2019年3月61号凭证预提15万元,9月78号凭证预提30万元,12月112号凭证预提25万元。与《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运维协议书》第二条“费用列支的相关约定”不相符。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二、违规支出专家评审费50.79万元
你单位2019年以“采购方出具情况说明,本单位无预算”为由,代采购方支付专家评审费50.79万元。如2019年12月27号凭证,支付专家评审费1016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焦作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焦财采购〔2017〕6号)第三条“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6万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