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
一、办理流程
特别说明:
以上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不允许转交受害人(家属)。
单方事故、非机动车肇事的,不在本基金垫付范围。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及时在管理系统进行垫付事故录入操作,按时发出垫付通知。
2.协助救助基金服务站对已垫付款进行追偿。
三、垫付实务操作
凡符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害人接受抢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救助基金管理系统内添加事故信息并发出垫付通知,同时打印《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当受害人转院或死亡,应在救助基金管理系统内进行“转院操作”或者“丧葬操作”。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3日内,上传事故责任认定书至系统,通知救助基金服务站。
四、追偿实务
1.于垫付通知书下发前向事故当事人下发《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所有事故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在事故卷宗内存档。
2.基金垫付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交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服务站提供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及时通知救助基金服务站工作人员参加。
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说明)上需标明救助基金垫付情况(垫付日期、金额等),以及各责任方应承担的偿还比例及金额。
5.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服务站。
6.向救助基金服务站提供事故责任人信息,包括肇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追偿所需证件的复印件。
五、区域划分
原则上,依法应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
省高速交警管辖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省级救助基金垫付。
其他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救助基金垫付。
机场等非地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接受抢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所在地救助基金垫付。
丧葬费用
一、业务办理流程
二、关于丧葬费的相关解释
丧葬费垫付项目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遗体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延伸服务费用(选择性费用)和公墓费用,具体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关于殡葬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三、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流程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家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等,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服务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2.救助基金服务站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将垫付丧葬费用直接支付殡葬机构,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殡葬服务机构收到垫付的丧葬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服务站出具收款票据原件。
四、申请垫付所需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加盖公章);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3.受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6.受害人的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火化证明;
7.丧葬费用清单;
8.丧葬费用收据(垫付后补充);
9.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
1.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
2.受害人亲属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尸检结束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救助基金不予垫付;
3.可以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受害人,其丧葬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4.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殡葬机构、受害人亲属或者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服务站,就已经垫付的丧葬费用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医疗机构
一、业务办理流程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豫政办〔2015〕143 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二、垫付范围
1.抢救费解释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抢救费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作出书面说明,内容应包含超72小时原因、病情进展、各项生命体征介绍等。
2.垫付申请审核依据
抢救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原则,且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内,同时符合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在受害人接受抢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服务站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3.救助基金服务站收到相关材料后,提交省级救助基金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4.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由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将相关费用直接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向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5.医疗机构应在抢救结束后做好费用小结,垫付的抢救费用到账后,医疗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服务站出具医疗费(分割)发票;
6.申请人对垫付费用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医疗机构书写复核申请书,向救助基金服务站提出复核申请。
四、抢救费垫付所需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加盖公章);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3.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受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原因的证明;
5.医院诊断证明、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含病历首页(改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检查报告单等完整病历)、医疗费分割发票(垫付后补充)、抢救费用清单;
6.转院(诊)的需提供转院(诊)证明;
7.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书面说明;
8.抢救结束当天催款通知书(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9.救助基金承办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督促病人及家属及时缴纳医疗费用,但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医疗机构提交给救助基金服务站的病历资料,救助基金服务站将严格保密,所有病历资料不对外公布,并统一在各地财政部门长期存档。
3.各医疗机构在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时,请委托本医院内专人办理,不允许医疗机构委托患者(家属)代为办理。
4.垫付申请时,医疗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对于救助基金垫付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救助基金将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