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下达计划或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均应由市清产办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由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报市清产办确定。市清产办根据以下情况,通知单位组织开展清产核资。①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特定范围单位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②单位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必须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③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活动中发现单位帐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虚假等财务和帐务出现异常严重情况的。
(2)成立机构。①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市清产办、财政以及主管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指导清产核资具体工作;②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指定内设的财务、人事、基建、后勤、设备管理等相关机构或人员及会计站相关人员组成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和相应的专业工作清查小组。
(3)制定方案。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设计清产核资具体工作办法、报表格式等。
(4)组织实施。在单位清查工作的基础上,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查、复核,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认。
(5)核实资金。一方面是对“家底”清查结果进行确认,另一方面是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行政事业单位要会同会计站将核实后的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报表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会计工作站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送市清产办进行汇总和批复。
(6)审批确认。市清产办对单位上报的包括资产、人员、资金情况在内的各项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出具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7)整改建制及资料归档。会计站和单位对属于应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中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帐,要依据市清产办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整有关账目,开展整改建制工作,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单位申请。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先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审核。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
(3)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单位按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到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立项。
(4)科室审核。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5)领导审批。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审批流程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单位提出购车申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车应书面报请市政府批准,注明购车原因、资金来源以及是否交旧换新等事项。同时填写《焦作市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
2、审查资金来源。按照市、局领导的批示,财政局各有关科室对购车单位的购车资金进行审查,通过后在《焦作市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3、审查车辆编制。局资产管理科对购车单位车辆编制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后在《焦作市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上加盖“焦作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审批专用章”。若超编,购车单位应上缴相应数量的旧车。
4、审查购车条件。市廉自办对购车单位的车辆价格、配备标准及更换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后在《焦作市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其他县区的公务用车购置由各县区常务县区长阅签,报焦作市财政局主管局长审批。
5、政府采购。所有审批车辆统一由市采购办采购。属于交旧换新的单位,应在上交旧车后领取新车。
6、建立台账并归档。局资产管理科建立车辆审批台账,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下达的车辆购置审批指标,并对车辆审批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