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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科业务工作流程图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一、 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制定财政监督工作计划:财政监督科根据上级财政监督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围绕市财政局的中心工作,与市财政局有关职能科室协商,提出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呈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正式下达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

  2、下达检查通知书:根据本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检查项目,提出检查组人员名单和实施监督检查的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于实施检查前三日(举报案件查处例外)下达检查通知。

3、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制作工作底稿。检查组如发现重大问题,可通知审理人员提前介入。

4、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归纳整理,经检查组全体人员讨论研究后,对被查单位提出检查事项未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结论或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及工作建议,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应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监督科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复核:财政监督科依照有关规定成立复核小组,由复核小组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理,若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依法移送;复核小组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要求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

6、移送:需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财政监督科草拟案件移送书面报告,经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按照行政、司法管理权限分别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取得移送回证,并负责收集、反馈处理结果。

7、拟定处理、处罚决定:财政监督科依照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复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和财政监督执法权限,研究提出财政行政处理、处罚的意见。

8、告知:财政监督科拟办《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呈财政局主管局长审签后印发,财政监督科应及时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9、陈述、听证:凡被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前来陈述的,由财政监督科负责接待并做好陈述记录;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监督科及时、安排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市财政局条法科主持,财政监督科派员做好听证记录。

10、处理、处罚决定的制作、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过陈述、听证等程序,由财政监督科制作《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呈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签发,由财政监督科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被查单位,取得送达回证。

11、执行:财政监督科全面负责《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被监督检查单位逾期未执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月内屡次书面催促无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经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定,局长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财政监督科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12、案卷归档: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完毕,财政监督科应及时将所有案卷资料整理归纳。并将被查单位寄回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跟踪反馈卡》与上述资料一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