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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业务工作流程图

项目评审工作流程

一、流程图


二、流程说明

1、项目受理:根据焦财办【201047号文件要求,各单位项目投资评审申请统一由局办公室受理,经主管局长批办后直接批转给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确定该项目是否决定评审,确定应评审的项目送转评审中心。

2、项目初审:项目责任人按评审任务书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建设(预算)单位报送的接收资料和跟踪项目的记录资料进行查阅,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审核方案,报评审中心主任审定后实施。对大型项目(100万元以上)需跨月审核的,项目责任人应制定各月的工作计划和报送当月的评审进度及完成情况。项目责任人在审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资料不齐全或存在异议的,通知送审人员,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退回送审单位。项目责任人进入施工现场踏勘,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出具现场查勘记录,对影响项目造价的重大问题和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相互交换意见并签字认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按照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3、复核:项目初审结束后,项目责任人写出主审人初审报告,一式四份,报复审、稽核、中心副主任进行初审复核,复核结束后,出具初审复核意见书,并对初审进行反馈。

4、稽核:项目责任人根据初审复核意见书对初审结论进行修改后,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结论沟通核对。若建设单位提出异议,评审中心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核对完成后写出评审报告、编制初审结论金额和与建设、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后结论金额差额分析表,报复核、稽核和中心副主任审定。对于大型项目或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评审中心应召开科务会或邀请有关专家,对初审、复核和核对后的相关意见、结论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事项,交由项目责任人重新进行审查。

5、项目复审:按照中心内部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初审、复核、稽核和会审后得出最终的评审结论送交主任,经主任审定同意后报监督局复审。

6、出具报告:复审完成后,各审查责任人、建设(预算)、施工单位均在审查验证定案表上签字。审查结论应再次征求建设(预算)单位意见,若无异议,报评审中心主任,经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签发。评审中心将评审报告分别送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市财政局相应科室、建设(预算)单位。

7、信息发布:在出具评审报告后,将评审报告电子版报送信息中心进行信息发布,填写市监察局工程结算表报送市监察局并归档。

8、资料归档:评审报告书送达完毕,项目责任人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等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移交评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项目名称进行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