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焦作市财政局网站!

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

  二、各级各部门应根据需求,结合实际,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

  (二)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三、指导性目录原则上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等六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归纳和提炼。

  四、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要推动落实分级、分部门建立指导性目录。市级各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市以下原则上也要分部门制定指导性目录。

  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部门可提出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六、各部门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和要求,分别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建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预算和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机构依据本通知第二条,对部门报送的指导性目录建议进行审核后,会同部门联合发文,(使用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文号)确定该部门指导性目录。市级各部门指导性目录应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于2016年10月20日前发文确定。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在财政局官方网站相应公布该部门指导性目录。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九、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对部门指导性目录制定、调整、公开以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市级部门及其代码

  2.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