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市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指导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
第六条 市财政局编制《焦作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七条 《目录》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技术性事项、政府本身运作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四大类。
第八条 《目录》为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变化情况,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实施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分批次公布《目录》,并视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项目申报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要对归口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方式、是否政府采购,以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预算绩效目标不明确,未细化、量化的不予纳入预算。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绩效目标,应要求购买主体进行调整,审核符合规范后,在批复预算时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对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现行投资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部门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年度计划信息应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等。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按相关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实施购买。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负责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向市级预算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市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服务资金的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服务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服务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评价结果较差的,应及时开展整改,并可采取暂停资金拨付、缩减资金支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暂停该项服务购买等措施。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制定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3.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安排、调整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建立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
2.对所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具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3.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订立、实施进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指导预算单位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1.提出项目申请,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编制初步预算,报预算主管部门。
2.项目预算批复后,及时启动项目,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并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3.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4.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