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 〔2020〕 3 号
当事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市山阳区丰收中路1699号
法人代表:王龙 职务:董事长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19]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至10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库存现金未如实登记日记账
经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上年结转5,315.00元,2018年度1月至4月未登记。从5月9日开始有发生额。但是每日的提现与支出基本相等,从5月9日至8月1日每日余额为5,315.00元,从8月14日至12月25日每日余额为5,314.00元。
二、违规进行会计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显示,报账时,将款项从银行存款转入刘小芳个人账户。库存现金通过刘小芳个人账户进行收支。
经核对其他应收款-刘小芳个人账户结算共计转入(转出)金额814,845.27元,如:
12月20号凭证,刘小芳报销费用14,058.00元,记账凭证为收取刘小芳现金,同时又通过银行存款转入刘小芳个人账户(日期:20181207)。随后在21号(9,856.00元)、22号(645.00元)、23号(3,457.00元)支付差旅费、通行费、加油费、餐费、办公费等合计13,958.00元。少报销100.00元。
12月84号凭证,刘小芳报销费用7,992.10元,记账凭证为收取刘小芳现金,同时又通过银行存款转入刘小芳个人账户(日期:20181221)。随后在85号(894.00元)、86号(3,009.00元)、87号(1,668.00元)、88号(2,265.00元)、89号(156.10元)支付购酒、餐费、通行费、食品、图书等合计7,992.10元。
12月106号凭证,刘小芳报销费用2,987.00元,记账凭证为收取刘小芳现金,同时又通过银行存款转入刘小芳个人账户和(日期:20181225)。随后在107号(360.00元)、108号(80.00元)、109号(85.00元)、110号(160.00元)、112号(2,300.00元)、113号(42.00元)支付通行费、餐费、办公费合计3,027.00元。多报销40.00元。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0.5万元罚款。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普遍无公务函及接待清单。
2018年度在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招待费227,690.40元,普遍无公务函及接待单清单。
如:2月24号凭证购酒列支招待费2,472.00元;3月33号凭证列支招待费290.00元;3月38号凭证列支招待费943.00元;12月26号凭证列支招待费3,188.00元;12月52号凭证列支招待费2,143.00元;12月70号凭证列支招待2,410.00元,均无无公务函及接待清单。
以上事项违反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和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50号)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0.5万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