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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财监处〔2020〕2 号)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 〔2020〕2号

   

  当事人:焦作通财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市建设路86号财政局后五楼

  法人代表:李阳东    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19]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对你单位2018年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违规计提费用1,132,000.00元

  12月74号凭证,计提2018年审计费及汇算费12,000.00元,无发票、无依据;

  12月75号凭证,计提律师及法律顾问费120,000.00元,无发票;

  9月105号凭证,计提财务费用1,000,000.00元,无依据,分别于10月98号凭证冲回200,000.00元、12月72号凭证冲回800,000.00元。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业务招待费支出普遍无公务函、无接待清单

  2018年度列支招待费156,664.00元,普遍无公务函、无接待清单。如:

  1月23号凭证,列支招待费500.00元,无公务函、无接待清单。

  1月34号凭证,列支招待费400.00元,无公务函及接待单清单,原始定额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

  11月72号凭证,列支招待费1,120.00元,无公务函及接待单清单,原始定额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

      11月73号凭证,列支招待费1,000.00元,无公务函及接待单清单,原始定额发票无付款单位名称。

  以上事项违反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和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50号)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第二条的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3万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