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 〔2020〕 1 号
当事人:焦作市豫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247号人民会堂三楼
法人代表:远江华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19]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对你单位2018年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重复领取差旅费补助40000元
2019年1月16号凭证显示,发放韩愈巡演25场职工差旅费补助98080元,冲销其他应付款-韩愈巡演职工差旅费挂账金额。经与2018年11月14号凭证后附韩愈巡演差旅费结算清单与豫剧团提供的演出考勤公示表核对发现:25场韩愈巡演中有8场差旅费补助已在中原大舞台演出差旅费补助中领取;有2场分别已在周末大舞台和商业演出差旅费补助中领取。重复领取10场差旅费补助共计40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回重复发放的差旅费补助40000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