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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有了指南

  财政部日前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评价内容和对象、评价指标、评价组织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财政评价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实现的产出、取得的效益等情况。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