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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豫政[2020]5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房产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房产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本通知涉及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99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9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101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