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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焦作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焦财预〔2018211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 提升我市财政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各项财政工作再上台阶,根据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财政系统开展的转变作风抓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活动现就推动我市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预决算公开、国库库款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6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该指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和局相关科室。

考核内容:一般公共预算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指标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指标,两项指标的分值比例根据其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执行数的比例确定。

(二)收入质量管理工作

该指标主要考核各县(市)区。

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情况,分静态和动态两项指标。

收入质量静态指标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

收入质量动态指标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上年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

该指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和局相关科室。

考核内容: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转移支付结转结余、部门预算结转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其他存量资金),分为静态和动态指标。

存量资金静态指标当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当年财政支出规模;

存量资金动态指标当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当年财政支出规上年财政存量资金规模/上年财政支出规模。

(四)国库库款管理工作

该指标主要考核各县(市)区。

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国库库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库款余额同比变动指标、库款保障水平指标、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指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暂付款项占总库款比重5项考核指标。

(五)预决算公开管理工作

该指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和局相关科室。

考核内容:预决算公开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预算公开指标、决算公开指标、其他信息公开指标3项考核指标。

(六)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工作

该指标主要考核局相关科室。

考核内容:地方转移支付结构情况,分为静态和动态两项指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静态指标=市级当年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市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动态指标=市级当年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市对下转移支付比市级上年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市对下转移支付比重。

此外,按照省财政厅绩效考核办法,同时对各县(市)区财政运行分析情况进行考核。

二、工作措施

(一)财政预算执行管理

对各县()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和县(市)区财政运行分析材料报送采用情况,按月进行考核通报。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月度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排名持续靠后的县(市)区和对问题特别突出整改不力的县(市)区,除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外,还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对局相关支出科室预算支出进度按月进行考核。局相关支出科室应建立预算支出台账登记制度,全面了解归口管理预算单位支出进度,督促单位及时支付资金。

(二)收入质量管理

对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两项指标进行月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市政府目标考核、财力性转移支付、新增债券资金等挂钩。对收入进度快、收入质量高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收入进度慢、收入质量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和约谈,并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新增政府债券额度。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

一是到期存量资金要坚决收回。2017年结转的财政结转资金,今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一律收回,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办理财政结转。二是对存量资金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单位、项目、余额、发文日期、结转时限等对存量资金逐项登记,对于即将到期的存量资金提前3个月函告单位,到期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及时收回。三是建立存量资金月度考核制度。按照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当年预算资金的比例对局相关科室进行考核;按照截至当月底存量资金规模占年初存量资金规模的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

(四)国库库款管理

根据库款余额同比变动、库款保障水平、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暂付款项占总库款比重等5项指标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情况,对各县(市)区库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五)预决算公开管理

建立预决算公开模板,推送至各县(市)区和相关业务科室,督促县(市)区和市直预算单位按照模板及样式进行公开。开展科室自查、互查与监督局抽查相结合,对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全方位监督审查,确保各部门100%按要求公开,不留死角。加强对县(市)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不及时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   

(六)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

预算局对局相关科室一般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资金的比重进行登记统计,按月公布,对错误列支转移支付资金性质的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相关科室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全面做好财政管理工作,决定成立焦作市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谢如臣任组长,高晓光、刘新全、张金平、许冬梅、王玉霞、周慧玲、王雪峰、任立宏、温红霞、刘海霞任副组长,预算局、预算执行局、监督局、绩效评价科及各支出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局,任立宏任办公室主任,申长利、阎胜利、张福广、郭双成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各项绩效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本通知考核对象为全市11个县(市)区、局相关科室。对11个县(市)区考核前五项内容和财政运行分析,对局相关科室考核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预决算公开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情况。为抓好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贯彻落实,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达到既定考核目标,制定分工如下:

预算局负责收入质量管理方案拟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预决算公开管理、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工作,以及全市财政绩效管理指标汇总和与省财政厅对接。按照省财政厅明确的考核指标,制定相关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局相关科室做好有关考核工作。

预算执行局负责收入质量监测分析、预算执行管理、国库库款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工作,制定相关单项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局相关科室做好有关考核工作。

局相关科室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照市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分别做好相关工作。并制定完成各项考核目标具体措施,确保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四、绩效考核与激励

各县(市)区财政局、局相关科室要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意识,预算局、预算执行局按照责任分工,对各县(市)区、局相关科室实施按月、按年度动态绩效考核。

对各县(市)区按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到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排名靠前的3个县(市)区和靠后的3各县(市)区在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奖励和扣减。

将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纳入局机关业绩考核责任目标,对各项工作完成好的科室给予加分,对考核工作中效果不好、排名落后、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做扣分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局相关科室强化主动作为和比拼赶超意识,明争暗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水平。

 

附件:1.《焦作市财政收入考核办法》

             2.《焦作市市本级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3.《焦作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4.焦作市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5.焦作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6.《焦作市县(市)区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

 7.焦作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

 

 

                      2018731

 

附件1

 

焦作市财政收入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全市各级加强税收征管、培植壮大财源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财政收入均衡入库,提高税收占一般公共算收入的比重,全面完成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将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与市政府目标考核、财力性转移支付、新增债券资金等挂钩,对收入进度快、收入质量高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收入进度慢、质量不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和约谈,并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新增政府债券额度。

二、考核目标

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逐月达到序时进度;全市税收占一般公共算收入比重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四城区达到85%以上,六县(市)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达到65%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月度考核。市财政局逐月对各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和税收占一般公共算收入的比重进行考核排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当月未达到序时进度、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排名倒数2名的县(市)区,需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连续2次未达到序时进度、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排名连续2次居倒数2名的县(市)区,市财政局将约谈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后,两项指标仍持续落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连续3次未达到序时进度、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排名连续3次居倒数2名的县(市)区,提请市政府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年度考核。将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未达到全年预算目标和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达不到85%的四城区、达不到65%的六县(市)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将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度与年初预算目标的差额、实际税收比重与年度目标的差额做为参照系数确定扣减率,在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时,相应扣减其当年财力性转移支付数额;在次年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时,相应扣减其分配额度。对全力组织财税收入,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虽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但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市)区,可暂不扣减其相应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数额。

(三)奖励措施。市政府设立财政收入质量奖,对年度收入进度快、质量高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补。对达到或超额完成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并且达到质量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地方级税收收入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达到20%(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在次年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时,按上年实际税收比重高出考核目标的数额(百分点)做为参照系数确定增加率,相应增加新增债券分配额度。


附件2

 

焦作市市本级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县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181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当月底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当年截至当月底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100%

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当月底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当年截至当月底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100%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当月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当年截至当月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100%

第四条  进度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3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25%以上,5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50%以上,6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60%以上,7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70%以上,8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75%以上,9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80%以上,10月底应完成调整预算的85%以上,11月底完成调整预算的92%以上,全年支出进度力争达到98%以上。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达到进度要求的为100分,低于进度要求的按照加权平均计算得分,考核结果从高到低排名,全年得分取各月相加平均分。

第六条  考核时间从每年3月份开始,按月考核,将全年考核结果纳入《焦作市财政局责任目标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

 

焦作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执行

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督促县(市)区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持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豫政〔20157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县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18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和县(市)区财政运行分析。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时间为20187月至12月,以后为每年4月至12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当月底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当年截至当月底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100%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当月底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当年截至当月底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预算数×100%

第七条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考核:

当年截至当月底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年初财政存量资金规模×100%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运行分析考核:

某县(市)区上报材料数/各县(市)区上报材料总数×60%+某县(市)区被采用材料数/各县(市)区被采用材料总数×40%

其中:上报材料数为当年截至当月底上报市财政预算局的财政运行分析材料篇数,被采用数为市财政预算局采用上报或作为参考材料的篇数,县(市)区每月至少上报2篇。

 

第三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财政运行分析按考核结果从高到低排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考核结果从低到高排名。考核结果按月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同一项考核结果年度内排名连续3次居后3位的县(市)区财政局,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改进方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财政局(预算局);对于排名持续靠后的县(市)区,市财政局视情提出整改要求或约谈;对问题特别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其中:对于造成省财政厅扣减我市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市财政相应扣减该县(市)区转移支付。

第十一条  上述考核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每年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排名靠前的县(市)区,根据省财政厅奖励情况,市财政局将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需要县(市)区配合提供数据的,各县(市)区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预算局负责解释。《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收支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焦财预〔2017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4

 

焦作市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规范全市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推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提质增效,促进年度收支预算顺利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

一是省厅每月对市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三个方面对盘活存量资金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月向市县财政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上级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统筹用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其他领域。

三是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或部门,按一定比例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四是鼓励县(市)区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措施。

二、加强我市存量资金管理措施

(一)加强市本级存量资金管理

1.对存量资金处理办法

一是对于财政结转资金的处理办法2017年结转的财政结转资金,包括本级资金和上级资金,今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一律收回。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办理财政结转,年底未分配到部门的资金一律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项目未实施完毕确需继续使用资金的,在编制下年预算时作为本级财力重新安排,重新安排的项目在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一律收回。二是对于部门结转资金的处理办法本级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不予结转,年底未使用完毕的一律收回。本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按照当年实际支出数作为预算数列入预算的要求,年度内应当支付完毕,因特殊原因年底仍未支付完毕的结转一年,同时适当扣减部门次年项目预算资金,结转资金使用期限为次年9月底,9月底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收回。上级下达的资金按照上级指标文件的发文日期时间,两年内使用完毕,到期未使用完毕的一律收回。未超过结转时限但已不再继续使用的资金一律收回。收回的资金不再按原用途使用,统一重新安排项目。

2.台账管理定期清理。对存量资金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单位、项目、余额、发文日期、结转时限等进行登记。逐项甄别部门存量资金时限,对于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各相关科室要在每年6月底前函告单位加快支出进度,9月底未支付完毕的收回财政;对于上级安排的资金,各相关科室要在资金期限到期前3个月函告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到期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资金及时收回。

3.收回的存量资金再使用程序。收回的资金调整用途后,该资金实际上已不以原项目资金形式存在,单位仍需支付的,应按追加预算事项处理,由单位向市政府申请,按照追加资金审批程序办理。用存量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是资金当年能够支付完毕的项目,当年未支付完毕的,年底收回财政。

4.每月对局内相关科室财政存量资金支付进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截至当月底存量资金规模占年初存量资金的比例,并按月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前两名的先进科室,在次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适当增加小专项安排额度;全年考核结果后两名的科室,在次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适当减少小专项安排额度。

5.建立部门存量资金与预算追加挂钩机制。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未支付完毕的,相关业务科室原则上不得办理单位提出的资金追加申请,所需资金优先由单位通过存量资金解决。各科室要对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考核排名,考核指标为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当年预算资金的比例。对于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预算单位,在次年预算编制时,适当压缩项目和经费预算。

(二)加强县(市)区存量资金管理

1.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压缩财政和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加快已收回存量资金的支付进度。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更为严格的存量资金清理盘活措施,对于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考核和激励制度。每月对各县(市)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进行通报。内容为截至当月底存量资金规模占年初存量资金规模的比例,考核结果从高到低排名,按月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盘活存量资金工作不力,影响我市存量资金工作在全省排名的县(市)区,市财政将适当扣减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三、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了解熟知盘活存量资金的全部政策要求,积极采取更加具体有效的措施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

2.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存量资金逐项跟踪问效,深入与预算单位结合,逐单位宣传存量资金管理政策,把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相关信息不折不扣、不留死角宣传到每个预算单位。

3.要责任到位,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是所服务单位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还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切实把盘活存量资金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5

 

焦作市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升预决算公开水平,建立严格的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分工,强化督促考核,确保预决算公开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现就加强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建立预决算公开模板

预算局(执行局)根据上级有关预决算公开要求制定全市部门预决算公开模版,推送至各县(市)区和有关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和市直预算单位按照模板及样式进行公开,确保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加强自查工作

1.局机关各科室在部门预决算批复10日内,督促各归口联系的预算单位上报部门预决算公开文字材料,并进行审核。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汇总后(含电子版、纸质版)报预算局(执行局),预算局(执行局)做好部门预决算集中公开工作。

2.局机关各科室要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联系、督导、审核、汇总预算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在预决算公开后10日内对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公开方式(部门门户网站、财政网站)、公开内容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地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100%按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到位,科室负责人对公开结果签字确认后报预算局(执行局)汇总。

(三)开展交互检查和审查

1.部门预决算公开后30日内,在归口科室之间开展交互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预算局(执行局)。

2.预算局(执行局)在科室交互检查基础上,对市直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逐家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局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整改到位。

3.在上级布置安排预决算公开检查前,预算局、执行局对所有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100%公开到位。

4.财政监督检查局对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四)加强公开信息培训

预算局组织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局相关科室和预算单位进行初次培训,相关科室应对预算单位再次辅导培训、政策宣传,直到预算单位全面掌握公开信息政策。

二、工作分工

1.预算局负责预决算公开工作总体开展,制定预决算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统计、汇总、上报省财政厅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负责市直政府预算公开工作的具体落实;指导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协同财政监督局开展对县(市)区和各部门预算公开的检查和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到位。

2.预算执行局负责政府决算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统计、汇总政府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指导部门决算公开工作;协同财政监督局开展对县(市)区和各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检查与督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到位。

3.绩效管理科负责市直部门预算绩效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公开办法和制度,开展对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预算绩效公开的检查和督导,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到预算绩效公开的问题,督导整改到位。

4.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归口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政策宣传、审核、汇总、监督检查。

5.财政监督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以及市直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其整改到位,并将检查结果反馈预算局(执行局)。

6.信息中心负责全市财政系统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平台(专栏)的建设与维护,按要求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并永久保留相关信息。

三、绩效考核

1.将预决算公开工作纳入市财政局业绩考核责任目标,做为重点工作对相关科室进行考核,对完成较好的科室给予加分,对科室互查或抽查中出现问题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做扣分处理。

2.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纳入对市直部门预算执行的综合评价考核,对组织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公开范围不全面、公开内容不完整、公开方式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相应经费。同时将预决算公开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保障措施

1.成立焦作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高晓光任组长,周慧玲、任立宏任副组长,预算局、执行局、监督局、绩效管理科、信息中心及各支出科室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局,任立宏任办公室主任,申长利、郭双成、李小领、郝威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

2.预算局、执行局和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科室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归口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预决算公开氛围,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明工作。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明、业务不清的问题,及时与预算局、执行局沟通,主动向预算单位讲清说明,不得以不清楚为由推脱责任。对在工作中推脱责任或不及时主动解释沟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6

 

焦作市县(市)区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

    

为进一步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库款管理,市财政局将采用以下5项指标,对各县(市)区库款情况按月进行考核。有关考核指标和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库款管理考核指标

(一)库款余额同比变动

库款余额同比变动指标,是指月末库款余额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其中,库款余额统计口径为国家金库中的财政存款金额。设定0.4—0.8倍为当前的目标区间,达到目标区间的地区均为100分,指标排名并列第一;高于0.8倍或低于0.4倍的地区分别进行排名,得分按照偏离目标区间的程度依次递减。指标权重为30%

(二)库款保障水平

库款保障水平指标,是指月末库款余额/本年度月均库款流出的倍数。其中,月末库款余额口径同上款规定;本年度月均库款流出,是指截至考核月末的年度内月均库款流出规模。设定0.3—0.6倍为当前的目标区间,达到目标区间的地区均为100分,指标排名并列第一;高于0.6倍或低于0.3倍的地区分别进行排名,得分按照偏离目标区间的程度依次递减。指标权重为10%

(三)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

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指标,是指截至考核月末的年度内累计置换出国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金额/截至考核月末的年度内累计公开发行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金额与上年结转的置换债券资金金额之和。设定98%为当前的目标值,置换完成率达到98%的地区均为100分,指标排名并列第一;低于98%的地区,按照指标值由高到低排名,完成率越低得分越低。指标权重为25%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指标,是指截至考核月末,地方财政本年累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数据口径与同期预算执行数据一致。该指标权重15%

(五)暂付款项占总款比重

暂付款项占总库款比重指标,是指截至考核月末暂付款项余额/截至考核月末总库款。其中,月末总库款为截至考核月末暂付款项余额和月末库款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20%

二、计分方法与考核排名

(一)单项排名

5项指标分别进行排名,具体为:库款余额同比变动指标按照下降幅度由大到小排名;库款保障水平指标按照由低到高排名;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指标按照由高到低排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福指标按照由高到低排名;暂付款项占总库款比重指标按照由低到高排名。

(二)单项得分

单项指标排名第1位的计100分,排序每靠后一位减少2分。如排名出现并列情况,后续地区仍按照自然顺序排名计分,不跳跃排名和计分。

(三)综合得分

各地区库款考核综合得分为:综合得分=库款余额同比变动指标得分×30%十库款保障水平指标得分10%+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指标得分×2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指标得分×15%+暂付项占总库款比重×20%

(四)考核排名

按照各县(市)区月均考核得分计算该项考核得分,具体为:90分以上计15分,80—90分计13分,70—80分计10分,60—70分计8分,50—60分计5分,50分以下计0分。

 

附件7

 

焦作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局机关各业务支出科室对县(市)区分配市级资金时,凡是与中央或省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相配套的补助,市级均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下达。其余市级资金分配时,把可以列入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的资金全部列入。

第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数额、补助范围和对象相对固定并可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并入一般转移支付。

第三条 局机关各业务支出科室在分配下达市级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根据资金用途认真甄别,不得将应列入一般转移支付的资金列为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局机关业务支出科室要认真甄别每一笔转移支付资金性质,并准确无误体现在文件中,落实到每一项指标上。

第五条 预算局对各业务支出科室市级资金分配文件进行登记统计,分科室按月公布市对县(市)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占比,并对错误列支转移支付资金性质的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

第六条 局目标考核管理办公室将各业务支出科室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质量列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