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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

一、鼓励工业企业对市外企业展开并购重组,对其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大企业集团奖,以2018年末为基数,对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以2018年末为基数,对年度应税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大企业培育对象,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受益财政奖励50万元;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对地方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受益财政奖励500万元;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对地方贡献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受益财政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获得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小升规”,对首次列统规上的战略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等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焦作市制造业十大产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新设立企业租赁自用厂房,自投产之日起,年地方贡献达1000万元的,每年补贴厂房租金50%,补贴3年。新设立的省级以上总部或销售中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用房),每年补贴租金50%,连续补贴3年。

五、本地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5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荐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比例达到总投资60%(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对招商团队和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支持重点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质量创新、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新增部分,给予20%补助(依据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费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八、开展首次认定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九、对企业利用国家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方案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产品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凡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示范物流园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的示范物流园区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的示范物流园区奖励5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资质升级,对成功申报3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创建,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五、对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下同)给予2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十六、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应税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经认定为上“云”企业的,对其支付工业云平台的年服务费给予财政补助,首年度按100%补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十八、对于新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十九、对年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原则给予资金或项目扶持。

二十、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十一、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原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名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相关制造业领域工匠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开展“焦作工匠”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0名“焦作工匠”,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