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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年4月26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工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企业主体

(一)集中培育产业集群。鼓励各县(市、区)以集群化、集聚化发展为方向,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引导一批骨干企业入园,培育一批“雁阵形”产业集群,着力发展特色明显、结构优化、体系完整和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链条。对于产业集群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和1000亿元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和1000万元财政奖励。

(二)培育大企业(集团)和头雁企业。对培育对象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市级工业企业重大资产兼并重组项目协调机制,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转让、权属变更等问题。鼓励工业企业对市外企业展开并购重组,对其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首次入评“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大企业集团奖,以2018年末为基数,对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以2018年末为基数,对年度应税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大企业培育对象,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受益财政奖励50万元;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对地方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受益财政奖励500万元;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对地方贡献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企业培育对象,受益财政奖励1000万元。

(三)加强高成长企业培育。重点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对培育对象企业应税营业收入实现三年倍增(以2018年为基数),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事后奖励。到2021年,力争50家高成长企业实现三年倍增目标。

(四)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过提供孵化服务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每年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工程与应用示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新获得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小升规”,对首次列统规上的战略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等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设立企业高质量发展奖。依据企业新增地方贡献70%和增速占30%的比例加权后进行全市综合排名,对前三十名进行奖励,突出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此类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其中前五名各奖励100万元,第六名至第十五名各奖励50万元,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各奖励20万元。

二、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一)加强项目统计入库。优化工业项目入库手续,确保工业新建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时入库,对新增统计入库的工业新建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工业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超过60%的县(市、区),在高质量发展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二)加大新建项目奖励。统筹推进新建项目建设,提升项目数量和质量,确保工业投资规模适度增长。对焦作市制造业十大产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和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供给。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实际投资超过10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对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的,市级拿出30%的工业用地调剂指标予以支持。对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重大制造业产业化项目,可在项目单位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规划建设人才房和产业配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5%,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规划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功能改变等政策支持。

(四)对新设立企业租赁厂房提供补贴。对新设立企业租赁自用厂房,自投产之日起,年地方贡献达1000万元的,每年补贴厂房租金50%,补贴3年。新设立的省级以上总部或销售中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用房),每年补贴租金50%,连续补贴3年。

三、支持企业开放合作

(一)推进产业链招商。鼓励各县(市、区)围绕自身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特点,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发展后劲足的重大工业项目,着力建链、补链、延链、强链,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建立所属行业上下游配套协作机制,引导关联配套企业聚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高质量发展考核加分奖励。

(二)鼓励以商招商。本地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5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荐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比例达到总投资60%(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对招商团队和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支持总部经济。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工业类总部经济领域项目的,当新引进的投资资本占重组后企业资本金40%以上时,视为新设立企业。新设立企业年地方贡献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时,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国家、省规定不准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取。

四、加强创新体系建设

(一)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对新获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支持加大创新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质量创新、品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新增部分,给予20%补助(依据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费用),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开展首次认定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力争2019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31家,2020年达到156家。

(四)鼓励首台(套)产品研制应用。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当年该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端装备研制项目,对国家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和纳入省招标项目的高端装备项目按攻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国家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品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

(五)设立“焦作市企业改革创新奖”。对获得该奖项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五、加快实施“三大改造”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企业为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种类、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和实施工业强基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照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实施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企业,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企业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级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对企业利用国家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方案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发展高端化制造

(一)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河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省级质量提升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全面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经认定有效实施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国家、省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三)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推进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围绕我市“1020”大企业集团培育工程和制造业十大产业建设,加快先进制造业品牌建设,支持品牌创新发展,积极指导行业领军企业创建驰名商标。鼓励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工程,对产品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对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制造业服务化发展。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凡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创建示范物流园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的示范物流园区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的示范物流园区奖励5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资质升级,对成功申报3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六)鼓励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加快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

七、大力发展绿色制造

(一)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鼓励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不再参与错峰生产和黄色预警污染天气管控;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排污总量指标;发电企业在年度基础电量计划安排时,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年度基础发电量计划。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创建,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对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下同)给予2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三)鼓励研发节能环保装备新品。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生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应税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

(一)鼓励企业上“云”。经认定为上“云”企业的,对其支付工业云平台的年服务费给予财政补助,首年度按100%补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二)鼓励发展工业信息化平台。对于新获得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制造模式创新。鼓励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实施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升级。提升骨干网络支撑能力,到2020年,全市出口带宽达到2400Gbps,各县(市、区)到市核心节点带宽合计达到3600Gbps。加快网络改造升级,在城域网核心层使用100G平台技术,在接入层引入10GPON光纤接入网络技术,不断提升光纤宽带网络接入能力。

(五)支持工业软件和首版次软件开发应用。支持工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发展工业研发设计、三维CAD、生产制造、经营管理、服务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软件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面向工业领域业务应用的工业APP。对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含工业APP),按照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六)培育战略性新兴企业。对年应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企业,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益财政按照等额原则给予资金或项目扶持。

九、加大金融纾困力度

(一)扩大有效信贷投放。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争取上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规模、创新试点、机构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支持,确保全市年度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政府性资金存放、政银企合作、评优评先等方面强化激励。

(二)支持企业发债。支持开展企业债务融资,对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且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每笔补助融资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开展股权融资。培育和引进一批经营规范、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我市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股权合作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负债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企业股权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股权融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深化产融合作。加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服务工业经济方式,深入推进应收账款融资、应急转贷、增信担保等措施,着力降低制造业融资成本。对连续三年年均增长30%以上、贷款利息在国家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支持制造业企业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并实现较快发展的,经认定后,给予租赁额2%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清欠行动,积极化解三角债,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用好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贷款类别实施不同的风险分担模式。

十、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一)加大企业上市培育扶持力度。抓住港交所上市规则修订机遇,建立上市直通车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一企一策”贴身服务,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赴港上市。紧跟国家科创板动态,摸排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点辅导支持。做好目标企业、后备企业的筛选和选定,组织券商和金融机构等对上市流程和相关情况进行培训和指导。全面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引导筛选出的目标后备企业积极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做好上市筹备各项工作。

(二)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全市选择30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尽快实现在境内外上市,力争到2021年使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总数量达到12家以上,居全省前列。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1500万元奖励(通过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向证监会申报并被受理的,给予30%的奖励;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获得批文的,给予30%的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40%的奖励);企业借壳上市,注册地迁入焦作市,企业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享受上述奖励政策;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金,由上市企业自主支配,30%可用于奖励公司领导及上市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奖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奖励报批工作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办理。企业获得省级上市奖励的,不影响市级奖励。

十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稳定现行社保征缴方式。不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国家输配电政策,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支持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协商电价;支持我市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用电价格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严格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文件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暂停执行尖峰电价等措施。降低用气成本,支持天然气大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减少供应中间环节;支持城镇燃气公司对年用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用户,通过季节差价或阶梯价格等方式实施优惠。研究开展工业供热市场化改革,鼓励供热企业与工业用户直接交易,降低供热成本。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研究物流车辆市区通行分类管理措施,加大对新能源物流车、冷链配送车辆、标准化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支持力度,增加全市工业企业禁区通行证指标数量,缓解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城区难的问题。

十二、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一)设立优秀人才信息库。建立工业企业优秀人才信息库,搞好人才信息库顶层供给设计,收录能担当适应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100名;掌握重点产业核心知识、关键技术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1000名;适应新型工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高技能人才3000名。每年适时发布引进需求人才指导信息,提高定向精准引才工作实效。

(二)鼓励上市工业企业设立人才基金。对于已设立人才基金的上市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性支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从各级财政掌握的人才基金中给予定向奖补。

(三)优化工业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服务。开设工业企业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行挂牌服务、对口上门专项服务。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开展自主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四)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提高企业家培训层次,每年组织专业化集中培训不少于5批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培训保障经费不低于200万元。针对企业家培训的特点,企业家培训费在公务员培训费基础的标准上提高30%,以适应高端培训需要。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培训指标奖励给企业;企业家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培训,全额免除培训费用;参加政府组织的赴港、澳、台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补助;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外培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的补助。

(五)弘扬工匠精神。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原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名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相关制造业领域工匠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开展“焦作工匠”评选活动,每年评选10名“焦作工匠”,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六)推行建立技能人才“双元”培育体系。推行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育更多、更好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我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现状和产业发展需求,确定黄河交通学院、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等7所学校为试点院校,每个试点学校选择2—4个重点专业作为首批试点专业。在化工、汽车、电子、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重点产业中,选择龙蟒佰利联、多氟多等8家企业为首批试点企业,组织签订校企“双元”培育协议,合作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改革试点工作。

(七)实行优秀人才子女就学特殊政策。工业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幼儿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一所学校(幼儿园)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给予妥善安排。

(八)强化荣誉激励。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和优秀人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代表人士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巾帼建功奖等荣誉称号。

 

附件:附加说明

 

(此件发至县级)

 

 

附件

 

附加说明

 

1.本意见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数字经济等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统计局等提出具体细则,其他奖励、补助等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细则。

2.本意见所有奖励和补助资金中,企业改革创新奖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其余文中未明确出资主体的,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原则上奖励额度不高于奖励年度企业地方贡献。对于补贴类,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支持。获奖企业所获奖项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4.本意见自2019年4月26日起执行,《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焦办〔2017〕1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焦政〔2018〕7号)的财政奖励政策不再执行,按本意见执行,之前出台的其它文件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