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 [2019]1号
当事人:焦作市物资局
地 址:焦作市建设西路148号恒桥大厦4楼
法人代表:周金锋 职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18]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至2018年9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经营性收入列入工会经费账管理
2014年至2017年,你单位收到“解放路贸易大厦一楼房产”租赁费共计390000元,未纳入局机关财务账核算,由局机关工会收取,计入工会经费账;加上2014年之前原工会管理人员上交工会经费余额8718.42元,工会经费账收入共计398718.42元。截至2017年末,已支出382269.2元,分别用于:局驻村人员公杂费134400元;保洁人员劳务费44700元;局机关在职人员加班补助72523.4元;场地租赁费21000元;拆迁户补助费50000元;工会救济慰问相关费用59645.8元。结余16449.22元,目前仍由工会人员保管。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将工会经费账上的房屋租赁费结余资金16449.22元收回局财务账核算,并拟处以5000元罚款。
二、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
1、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单位解决原下属单位人员遗留问题,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均以借款名义使用普通收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97616.62元。如:2017年2月20号、10月11号凭证,分别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借给下属公司用于解决人员遗留问题,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12047.72元、13608.26元;2018年2月1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其他”中列支借给下属公司用于解决人员遗留问题,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6804.13元;均使用借款单位开具的普通收据列支,而实际缴纳的原始票据由经办人存放。
2、使用过期发票报销费用。你单位2017年使用过期发票报销费用1770元。如:1月12号、13号凭证在“管理费用—招待费”分别列支招待费810元、1730元,其中过期地税定额发票440元、525元、地税机打发票405元;11月5号凭证在“管理费用—车辆费”列支车辆费1958.59元,其中座套费400元,发票为过期地税定额发票;物资局2018年5月5号凭证在“管理费用—招待费”列支招待费1991元,其中过期地税定额发票420元。
3、你单位2018年3月2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慰问老干部费5410元,所附购物清单中显示提现300元,且未附发放人员名单,存在购物清单不真实问题。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七条“自2016年5月的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拟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公务招待费支出不规范且无公务接待函等
你单位2017年度在“管理费用—招待费”中列支87962.2元、用财政下拨公用经费冲减该科目招待费30700元;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招待费39963元;共计158625.2元,其中:购烟25602元、购酒40140元、购茶叶15050元、购土特产9950元,合计90742元。上述招待费在报销凭证后均无公务接待函、无招待清单,部分有《物资局接待用餐申请表》。
上述事项违反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拟处以5000元罚款。
四、会计核算不合规
1、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财政局统发直接打入职工个人卡上,未纳入单位财务核算,收入、支出均未在账上反应。
2、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执行局下拨的本单位员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26300元,其中:2017年145600元、2018年1至9月80700元,均未计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福利费。
3、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你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执行局下拨的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经费等93224元,其中:2017年50224元、2018年1至9月43000元,均未计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招待费、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和管理费用—办公费。
4、2018年4月21号、22号凭证,你单位收到财政下拨福利费47700元未计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福利费”,6月35号凭证无理由调入“其他应付款”。
5、截至2018年9月,你单位“其他应收款-房改款”科目挂账1666165.72元。经核对该款为房改时住房户交来的房改款,应计“银行存款-房改款”科目,而错计为“其他应收款-房改款”科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账目,并拟处以5000元罚款。
五、原始凭证不齐全
物资局2017年至2018年9月列支各种费用时普遍存在报销审批单填写不齐全、无事由、无人员名单、无购物清单等现象。具体为:
2017年度共列支差旅费89014.04元。其中:未标明出差事由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等50273.04元。如:2017年3月18号在“管理费—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费5976.54元;2017年11月7号凭证在“管理费—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费7685元;均未标明出差事由。
2018年3月4号凭证在“管理费—差旅费”中列支差旅费1427.5元,未标明出差事由。
2017年9月27号凭证在“管理费用—车辆费”中列支租车费1396元,无租车事由,无租车合同。
2017年2月3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在解放区工业路金润食品店购买食品2650元,未附购物清单;3月17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列支文体用品费8000元,未附购物清单。
2017年12月25号凭证,在“待摊费用”科目中列支书报费12222元,其中报刊费5984元,未附报刊清单。
2017年2月3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离退休干部慰问品7400元,未附购物清单及被慰问人员名单;2018年3月5号凭证,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列支慰问老干部费6070元,无发放人员名单。
2018年3月1号、6号、10号凭证,购大米等三笔合计25756元,均无购物清单、无发放人员名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子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根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拟处以4000元罚款。
六、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物资局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本单位车辆3辆,实际单位在用1辆(现代车);另外1辆(奥迪车)在民爆公司使用;还有1辆(别克车)已出售,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未做账务处理。
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290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焦作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联系电话:0391-3121180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