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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财监处〔2018〕4号)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2018〕4号

   

  当事人: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解放西路红太阳家具城北200米

  法人代表:侯海峰    职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18〕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公”经费及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应转未转收入长期挂账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你单位“应付账款”年末余额5,580,540.58元,其中:挂账3年以上的1,225,809.58元,经核实有17笔共计154,274.83元无法支付,应转未转收入;有纠纷长期未处理的6笔,共计1,071,534.75元,如:“应付账款--郑州中裕服饰有限公司”挂账余额674000元,挂账十年以上。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账目,对挂账时间较长的款项进行清理,并对你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9,231,160.42元,其中:挂账3年以上的701,224.15元,经核实有14笔共计348,771.26元无法支付,应转未转收入;有纠纷长期未处理的2笔,共计352,452.89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账目,对挂账时间较长的款项进行清理,并对你单位处以4000元罚款。

  3.截至2018年10月末,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市局职工工资”挂账余额4890051.44元,其中有3984293.44元为2013年至2018年9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警支队、车管所转来代管人员的统筹金。由于代管人员的统筹金已由你单位代交并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而挂账的统筹金未冲减经营费用,造成多计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账目,对挂账时间较长的款项进行清理,并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二、提前列支费用

  你单位2017年12月712号凭证:报销服装款173850元。凭证后附物品采购预算表显示为2018年上半年人防服装预算。提前列支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账目,并对你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200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焦作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联系电话:0391-3121180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