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2018〕3号
当事人:焦作市科林城市环保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乡桶张河村东北部
法人代表:许来林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391-3211906
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监〔2018〕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至9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取得的检查资料为依据,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多计费用810,303.69元
(一)多计提累计折旧742,345.47元
科林公司2009年12月31日购入制砖系统和灰渣破碎系统,按合同价值484.4万元入账,2012年该两项设备均未投产使用,剩余款项未支付,财务将资产价值减去288.29万元,剩余价值196.11万元。但企业计提折旧仍按合同价484.4万元计提。从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已累计计提折旧142.99万元,在未考虑残值的情况下,按照实际支付价款196.11万元应计提折旧为68.76万元,多计提折旧74.23万元。
(二)多列支费用67,958.22元
科林公司2013年12月53#凭证支付2013年7-12月养老、失业保险共计13.55万元,2014年9月19#凭证支付2013年10月-2014年6月养老、失业保险共计24.78万元,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其中重复列支2013年10月-12月养老、失业保险共计6.7958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科林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多列支费用6.7958万元。
上述(一)、(二)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二、费用报销票据不合规
2015年1月-2018年7月,科林公司使用新乡市向阳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普通收据支付更换焚烧炉耐火砖工程款15笔,共计23万元,直接记入“生产成本”。其中:2015年12万元、2016年4.5万元、2017年5万元、2018年1-7月1.5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三、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2018年9月6日,检查组对科林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实地抽查盘点,主要对生产车间的分选系统和焚烧系统的设备进行了盘点。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设备已报废并已拆除、部分设备的原设备已拆除并换成新设备、部分设备未报废但已拆除且不再使用、部分设备购买至今未使用,总价值达257.09万元,均未做账务处理。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如:
1.喷淋除臭装置1套、气液转换器1台、反拨料装置1台,这些设备已报废并已拆除;
2. 耐高温引风机1台、半干半湿法烟气脱硫脱酸系统1套、布袋除尘器1套、不锈钢烟囱1台、玻璃钢储水罐1套,这些设备的原设备已拆除并换成新设备;
3. 封闭式电振机1套、“伽马”线料位仪1套,这些设备未报废但已拆除且不再使用;
4. 制砖系统3套、灰渣破碎系统1套,这些设备购买至今未使用。且实有数量与账簿登记数量不一致,固定资产账簿中显示制砖系统只有1套。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20000元缴入市级国库,并将缴款复印件报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