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2018〕2号
当事人:焦作市广播电视台
地 址:焦作市龙源路1111号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郑长太 职务:台长
3月2日,我局收到焦作市审计局移交的关于焦作广播电视台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减免和降低租赁费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和相关审计证据,按照部门职能权限,由我局对你单位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减免和降低租赁费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经调查,你单位为我市市本级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一、2014年6月和2015年5月,郑长太同志主持召开台长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神洲旅行社应缴纳的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九州国际影城承包费160.5万元,用神洲旅行社购置的影城用放映设备和空调改造费抵顶123.89万元,直接减免36.61万元。
二、2015年5月,郑长太同志主持召开台长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将原与神洲旅行社约定九州国际影城租赁费每年15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7%的协议终止,并继续承包给神洲旅行社,承包费改为从2015年5月开始每年10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5%.但截至审计时,神洲旅行社仍拖欠2015年租赁费50万元。
三、2015年5月,郑长太同志主持召开台长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减免神洲旅行社租用广电塔下裙二楼(知己茶事餐厅)2015年房租40万元,减免神洲旅行社租用广电大厦楼体大屏和球体大屏2013年至2014年租赁费9.07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2007年第10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8号)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其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第三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自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