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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焦财监处〔2018〕1号)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焦财监处〔2018〕1号

   

  当事人:焦作市档案局

  地  址:人民路市政大厦西配楼一楼

  法人代表:卢继成               职务:局长

   

  2月8日,我局收到焦作市审计局移交的关于市档案局未经审批无偿出租办公用房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和相关审计证据,按照部门职能权限,由我局对你单位未经审核无偿出租办公用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经调查,你单位为我市市本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010年2月,你单位在市劳动就业局招录了5名4050人员和临时工1名(易明飞,当年6月招录为4050人员),承担档案的整理、数字化工作任务。易明飞当年4月个人注册了“焦作市解放区兰飞档案咨询服务部”(也称加工中心),注册办公场所是市档案局,地址是市政大厦西配楼107室,在完成档案局的馆藏档案工作任务量之外,对外自主开展档案整理业务,个人定价,收支由加工中心自行支配,市档案局分别于2010年4月、2014年4月、2015年2月与易明飞签订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和劳动协议,将位于市政大厦西配楼107室无偿出租给加工中心使用。2017年4月底,加工中心从市档案局搬出。

  上述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第三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自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