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焦作市环境检测站
地 址: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7〕7 号)的有关精神和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焦财采购[2017]5号)的要求,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你单位采购的“全自动红外测油仪”(编号:焦公管办采购[2016]-333号)项目,由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在规定的2个工作日期限内进行合同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等资料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焦作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