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凡公益性岗位安置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每月1720元调整为每月19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是经安排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提高为每人每月728.40元(养老保险484.50元,失业保险17.85元,医疗保险208.20元,工伤保险17.85元),自2018年7月1日执行。三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合计2628.40元,由财政按原渠道筹集发放。四是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大病医疗保险(每年一次6月扣除)分别从下拨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中一并扣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代缴。